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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潢川县司法局张集司法所接到辖区内某村第一网格长的电话反映,本村两村民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冲突。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介入调解。
据现场了解,2024年,村民彭某认为邻居丁某种的树影响自家地里种植的花生的生长,遂自行将树锯断。丁某平时在外地居住,得知自家树被砍后,找彭某当面对峙。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秉持了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向彭某释法,未经他人同意,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接着做丁某工作,远亲不如近邻,没必要为了一棵树,影响了大半辈子的邻居感情,而且彭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赔偿相关损失。经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沟通协调,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当事人双方于次日达成调解协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司法所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以矛盾纠纷“小切口”,撬动美好乡村和谐发展。下一步,张集司法所将继续树牢勤政为民服务理念,加大排查力度,力争矛盾纠纷发现在前,化解在前,让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在基层落地生根,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行政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