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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徐晓鸽)一台崭新的制冷设备,从启动运行到引发爆炸,只间隔了不到7个小时。是巧合,还是必然?当消费者面对化为废墟的厂房和互相推诿的商家时,法律的天平最终会倾向哪一边?在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潢川县人民法院用一纸判决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2022年2月,原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向被告匡某某购买制冷设备,并于2月25日通过微信支付部分货款5000元。3月1日上午,被告匡某某指派人员将设备安装在原告指定的沼气设备机房内,原告当日支付尾款7000元。当晚9时许,设备启动运行,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该机房发生爆炸,6时50分原告向县公安局报案。
经查,案涉设备系安装在案涉砖混结构自建房的东面,设备开关闸刀在房屋南面,该房屋内并安装有沼气设备(2017年投入使用),爆炸发生在制冷设备所在的东面和南面墙体,沼气设备所在的北面和西面墙体未受损。案涉制冷设备的生产商为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匡某某系销售代理商。
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亦不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销售者匡某某未能证明安装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设备运行时间、沼气设备历史使用情况(自2017年稳定运行未发生事故)以及销售商事后同意更换新设备等事实,认定事故发生与案涉制冷设备存在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潢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财产损失计款126323元;被告匡某某对上述经济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设备时,应注意留存凭证、记录使用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固定证据;经营者必须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否则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