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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潢川县司法局付店司法所与付店派出所联合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饲养的狗吓到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心脏不舒服并产生医疗费用的纠纷,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邻里和谐。
2025年9月18日,曹某在途经付店镇首集社区时,被梁某饲养的大狗突然跑出来,受到惊吓。此次惊吓导致曹某,其心脏不适,呕吐,随即前往潢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事后,曹某要求梁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但梁某认为狗并未直接咬伤曹某,自己养的狗确实没有栓绳,但是怎么惊吓的,因当时自己不再现场,也没有看到所以并不能证明是自己狗惊吓的,对赔偿金额也存在异议,双方协商无果,矛盾逐渐激化。
付店司法所与付店派出所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和双方的诉求,并安抚他们的情绪,引导双方保持冷静和理性。随后,调解员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调查,询问周边群众,收集相关证据,还原事情的真相。
在掌握充分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狗被养宠物的人吓到造成心脏不舒服,医疗费的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如果养宠物的人没有对自己的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牵绳、未佩戴嘴套等,导致狗受到惊吓而心脏不舒服,那么该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2、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狗心脏不舒服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挑衅、逗弄宠物等行为导致的,那么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医疗费可能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3、双方均无过错:如果宠物饲养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而狗受到惊吓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如突然的巨响、其他动物的意外攻击等,双方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医疗费也可由双方协商分担。同时,调解员从邻里和睦的角度出发,劝解双方互谅互让,不要因为此事伤了和气。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作用。下一步,付店司法所将继续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养犬意识,预防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