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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禁渔期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下列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一)丹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鸭河口水库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西峡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年禁渔;(二)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其水库、淮河干流,2026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禁渔;(三)河南省境内黄河干流及南洛河、沁河、金堤河等主要支流,2026 年 4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禁渔;(四)河南省境内漳卫河、徒骇河、马颊河干支流及其水库,2026 年 4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禁渔。
二、禁止作业类型
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三、特殊作业审批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等活动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规处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严重违反规定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举报及监督电话
潢川县(区、市)举报电话:0376-3931692
信阳市(示范区)举报电话:0376-6639767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监督电话:0371-65918626
特此通告。
2026年2月6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淮河干流禁渔宣传告示
一、禁渔范围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 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规定,每年的 3 月 1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为我市淮河干流的禁渔期,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禁渔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三)……(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五)……”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三)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 号)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举报和监督电话
潢川县(区)举报电话:0376-3931692、0376-3915216
信阳市举报电话:0376-6653767
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