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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11月22日讯(尹思泉)近日,潢川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张某涉嫌盗窃案时,通过认真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查疑析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相关证据,严把临界年龄审查关,保障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盗窃潢川县城关某超市现金及香烟等财物。
案发后,检察人员提审张某时,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反映张某的户籍体现的出生日期为农历而非公历,如果以户籍体现日期计算,张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如果以公历计算,张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因此,年龄问题影响罪与非罪,必须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通过督促公安机关调查张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疫苗接种证等证据,最终确认张某实际出生于2002年11月18日,比户籍登记时间晚1个多月,其盗窃作案时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对张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了从根本上扭正张某的不良行为,检察机关又对其启动临界预防,根据张某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检察人员为其量身定制了“五个一”帮扶教育套餐,包括进行一次训诫谈话、开展一次法治教育,安排一次旁听庭审、要求一次义务劳动,进行一次跟踪回访,希望通过一系列个性化帮教措施,为张某某敲响人生警钟。
